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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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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则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服务机构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业务开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根据《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交易服务机构,及交易服务机构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开展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各项规则制度,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交易服务机构与上海技术交易所签订《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即表明同意接受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分类

第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分为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及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

(一)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技术交易相关的信息及服务资源,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获取相关交易信息、从事交易行为的机构组织。

(二)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审)、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专利代理、管理咨询等其他配套服务的机构组织。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资产经营机构、投资及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其他公司(集团)等;

(二)注册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备从事技术及相关股权、物权等交易业务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名或以上经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的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能够为技术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拍卖、招投标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注册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名或以上经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的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

(一)具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的;

(二)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有不良交易记录的;

(三)三家以上(含)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联名抵制的;

(四)其他不符合交易服务机构条件的。

第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自收到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发出交易服务机构资格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上海技术交易所签订《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合作协议》,在缴纳相关费用后,上海技术交易所颁发《交易服务机构证书》,申请人取得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章 交易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开展业务;

(二)使用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浏览、搜寻、发布与技术交易相关的需求服务等信息;

(三)利用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为交易提供服务,并依法获取相应收益;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上海技术交易所各项创新业务活动;

(五)参加上海技术交易所为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对上海技术交易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退出;

(八)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技术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三)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四)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供或发布的技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应当完整、真实,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建立并整理相关业务档案;

(六)按时缴纳交易服务机构相关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

(七)利用上海技术交易所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必须征得上海技术交易所书面同意;

(八)接受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年度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交易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评议制度,凡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评议的交易服务机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设立交易服务机构年度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由上海技术交易所管理人员组成。评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遵守本规则;

(二)是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是否存在有损上海技术交易所声誉或交易服务机构共同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应多数交易服务机构要求增加的评议事项。

交易服务机构年度评议时间为每年7月进行。

第十五条 交易服务机构参加年度评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易服务机构年度评议登记表;

(二)交易服务机构年度业务总结;

(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行业主管部门年检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会议评议,并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内部公开评议结果。对于不再符合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条件的,评议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终止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机构不再符合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条件或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终止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申请,申请程序为:

(一)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交易服务机构资格或退出申请书,及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符合终止条件的交易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注销其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交易服务机构不再符合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条件,上海技术交易所发现后有权终止其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暂停交易服务机构使用上海技术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交易服务机构资格:

(一)有本规则第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通过年度评议,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条件的;

(三)提供的资料或文件虚假、隐匿或不完整,经通知后不予以改正的;

(四)未交纳交易服务机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通知后仍未及时交纳的;

(五)违反上海技术交易所业务规则或《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协议》,给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方或其他交易服务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条 被终止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终止交易服务机构资格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交还《交易服务机构证书》;拒不交还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可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发布该《交易服务机构证书》失效。


第七章 其他规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服务机构发生以下情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报备: 

(一)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出资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办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诉讼的;

(四)需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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