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11-365
机构规则
字体:

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服务机构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业务开展,创造良好交易环境,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技术交易相关服务机构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和上海技术交易所各项规则制度,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宗旨,公平互利、诚实守信,共同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交易服务机构分类

第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其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分为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及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

(一)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技术交易相关的信息及服务资源,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获取相关交易信息、从事交易行为的机构组织;

(二)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拍卖、招投标(评审)、评估、审计、法律顾问、财务顾问、专利代理、管理咨询等其他配套服务的单位。


第三章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资产经营机构、投资及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其他公司(集团)等;

(二)注册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备从事技术及相关股权、物权等交易业务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名或以上经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的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能够为技术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拍卖、招投标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注册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名或以上经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的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技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

(一)具有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法院判决的;

(二)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有不良交易记录的;

(三)三家以上(含)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有正当理由并书面联名抵制的;

(四)其他不符合交易服务机构条件的。


第四章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上海技术交易所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书(含所有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 

(四)公司最新全套章程; 

(五)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六)最近两年相关服务案例;

(七)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上海技术交易所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书(含所有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专业资质证明;

(四)从业人员清单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简介;

(六)公司最新全套章程;

(七)最近两年相关服务案例;


第五章 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流程

第十条 执业类及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流程:

1、申请人填写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书、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格申请材料;

2、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于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申请审核流程为:

(一)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交易服务机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并出具初审受理通知;

(二)上海技术交易所在初审通过后,进行包括上门核验在内的复审流程并将结果予以正式批复,若通过则同时承认申请人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可与上海技术交易所签订《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协议》;

(三)申请人与上海技术交易所签订《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协议》后,一次性缴付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相关费用,上海技术交易所即颁发《交易服务机构证书》,申请人取得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同时上海技术交易所为获得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机构开通技术交易权限和网上信息查询登陆权限。

第十一条 初审未通过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复审未被批准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在作出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章 交易服务机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机构相关收费标准

1、风险保证金

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需向上海技术交易所缴纳人民币5万元的风险保证金,该费用不退还,直到该交易服务机构与上海技术交易所合作协议终结,则退还风险保证金。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不向上海技术交易所缴纳风险保证金。

2、交易服务机构服务年费

执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每年向上海技术交易所缴纳人民币5万元作为服务年费。

专业类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每年向上海技术交易所缴纳人民币3万元作为服务年费。

第十三条 为做大做强做优技术交易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服务机构席位费、服务费。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