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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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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在线竞价)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的在线竞价行为,依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采取在线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技术交易,适用本办法。上海技术交易所是在线竞价的组织方,为在线竞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在线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线竞价,是指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上海技术交易所依据《技术交易公告》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在线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在线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受让资格确认,参与在线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在线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在线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技术交易在线竞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转让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的,受托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在线竞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上海技术交易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在线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采用多次报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产生最终市场价格,该价格即为行权价格。

第二章 在线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递交技术交易申请时或确定竞买人后,依据信息发布公告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在线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

《竞价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交易标的简介、在线竞价须知、竞买人提供《竞买文件》的要求、拟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交易标的价值的内容,应当与《技术交易公告》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竞买人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根据《竞价方案》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买人应当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服务机构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竞买文件》,竞买人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的,上海技术交易所确认其竞买人资格,并出具竞价密码单,竞买人可按期参加在线竞价。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收取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竞买人逾期未交纳《竞买文件》的,视为放弃竞价资格。

第九条 竞买人可自行或授权其交易服务机构在《竞价方案》上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借密码单上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向竞买人和转让方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其交易服务机构。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涉及法定优先购买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采用多次报价或一次报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在当前最高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产生最终市场价格,该价格即为行权价格。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线竞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在线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上海技术交易所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在线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三条 多次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竞买人交替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不低于该次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随即成为新的当前报价。

第十四条 多次报价可以设置定时报价、连续报价或定时和连续报价结合的方式。

连续报价阶段有多个限时竞价周期,在每个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在线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竞价终结。

定时报价阶段不设置竞价周期,在定时报价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定时报价期满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定时报价期内未出现有效报价则竞价终结。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在《竞价方案》中确定应价时间,其中定时报价期一般不少于10分钟,连续报价期内每一应价周期时间不少于60秒钟。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在《竞价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在线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或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作为技术交易在线竞价活动的组织方,有权对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追究。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受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意向受让方及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在技术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在在线竞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上海技术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竞价:

(一)因停电、互联网中断、人为破坏等情形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无法进行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停止交易的;

(三)交易所认为会影响本次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在线竞价因故暂停的,当导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将决定竞价在调整时间后继续进行或重新开始进行,并通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一条 在在线竞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上海技术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竞买人均为在报价期限内报价的;

(二) 竞买人因忘记密码、终端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延迟等情况,无法登录在线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或报价失败的;

(三) 竞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其在线竞价账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转让方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并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转让方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采取在线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股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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