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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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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拍卖)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交易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及《上海技术交易所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技术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交易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技术市场及上海技术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第五条 技术交易拍卖活动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受理交易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上海技术交易所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交易服务机构、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技术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申请,递交《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技术交易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上海技术交易所公开发布技术交易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根据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技术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规则及说明;

(七)需要公告的特别事项。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对交易服务机构和拍卖机构提交的技术交易公告、拍卖公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以及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技术交易公告;拍卖机构应当同时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认可的报刊和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与技术交易公告同时发布,其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技术交易公告发布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十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其受托交易服务机构查阅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机构、拍卖机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技术交易公告和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后获得竞买人资格,交易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告知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

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持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向意向受让方说明拍卖实施的规则和要求。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竞买登记截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登记的有关情况告知上海技术交易所,并将意向受让方登记的相关材料一并转交上海技术交易所。 

第十四条 约定采用拍卖方式的技术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不再举行拍卖,由上海技术交易所按照技术交易公告的约定组织实施交易。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由上海技术交易所按照技术交易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或者终结技术交易。

第十五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竞买人已经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理的,应当与交易服务机构共同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当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七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八条 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当场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通过其受托交易服务机构与转让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办理技术交易有关手续。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合同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条 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上海技术交易所存档。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应当按照技术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在拍卖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二十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根据技术交易合同的审核情况和交易价款结算情况,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技术交易拍卖过程中,应当接受上海技术交易所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转让方、竞买人、买受人、拍卖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在技术交易拍卖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主持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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