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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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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操作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技术交易所技术供需信息发布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的,可以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的,由受托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递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受托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技术供给信息发布申请书或技术需求信息发布申请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  申请人相关决策文件或交易批准文件;

5.   交易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或在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时,提供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6.   交易标的涉及技术服务的,提交技术服务相关资质;

7.   上海技术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五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接收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技术供需信息发布通知书》,并发布技术供需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一年,信息发布期限以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当日为起始日。

第八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期间需变更披露信息的,申请人需提交《技术供需信息发布内容变更申请书》,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期间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申请人需要中止、终结信息发布的,需提交《信息发布撤牌申请书》,上海技术交易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中止、终结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期间,交易方或其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查阅转让方同意提供的交易标的相关资料,如有其他信息查询或尽职调查需求,可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供需信息除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官网披露外,申请人另外要求进行推介或采用定向披露方式的,可就特别要求事项在委托代理协议或相关服务合同中提出,并另行确定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上海技术交易所作为唯一渠道进行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的,不得进行场外交易。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供需信息发布期间或技术供需信息发布结束后,如项目转为正式项目,申请人应按有关交易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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