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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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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丨全国各省市近期出台技术成果转化政策一览(202107)

发布时间:2021-07-16

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技术交易补助主要支持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以及居间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重点包括:

受让方:

1. 受让方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已支付技术交易额的 30%给予补助。

2. 受让方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技术出资实缴金额的 30%给予补助。

3. 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购买同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的,仅补助一次;同一科技成果在区内多次转让的,仅补助一次。

输出方:

1. 输出方为企业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 100 万元。

2. 输出方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 5%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成果不超过 100 万元。

3. 同一科技成果多次对外许可的,累计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中介机构:

对居间促成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奖补。同一机构每年度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辽宁:出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补助细则 最高补助500万元

近日,辽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发布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重点包括:

1、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建:发布《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近日,为发挥好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福建省科技厅制定发布了《福建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科技专家是指服务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专家库集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于一体,为全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科技活动提供决策服务。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两种类别。

1.技术专家。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具有丰富科研实践、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对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青年博士,或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负责行业技术管理的行政及事业单位负责人、经办等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入库职称要求。  

2.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对中级职称并长期从事相关行业人员;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放宽入库职称要求。


云南:发布《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云南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方案》,计划到2025年培育50家左右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包括:

1、建立培育库:依申请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入培育库,开展为期3年的集中服务和重点扶持。在培育期内,按照当年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完成培育目标任务的,可按期或提前出库。

2、构建管理孵化平台:依托专业机构,聚集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辅导、资源协调、供需对接、研发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协同以及专业培训等。

3、开辟“绿色通道”:对引入高端科技资源、支撑引领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发挥重大作用,具有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功能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4、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监管体制和产业共性技术协同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对名称拟冠以“云南省”的新型研发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或完善以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为核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依照章程管理和运行;建立或完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5、加强科研支持: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30%的研发后补助,年度补助经费最高300万元。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仪器设备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30%的研发后补助,年度补助经费最高200万元。


深圳:发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实施方案》

近日,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深圳市发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实施方案(试行)》。重点如下:

1、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其中,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无偿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知识产权共同申请权。

2、充分尊重科研人员意愿。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选择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等赋权激励方式(先赋权后转化),也可以选择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等收益激励方式(即先转化后奖励)。对同一项科技成果,只可选择一种激励方式,不可重复激励。


浙江:《浙江省中长期科技创新战略规划》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中长期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规划》提出了浙江省中长期科技创新战略规划,重点包括:

1、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全面建成。在“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领域集聚一批世界一流的科研机构和领军型企业,原始创新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涌现一批重大原创性科学成果,推动浙江成为三大科创高地领域世界级科技创新高地。

2、全球创新人才蓄水池基本建成。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集聚一大批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形成人才高峰,成为最具影响力吸引力的国际人才流入地之一。

3、国际一流创新创业生态建立健全。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技术交易平台体系全面构建,数字技术引领的创新模式蓬勃发展,面向创新的科技金融体系全面形成,科技成果与资本实现有效对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形成。

4、全域创新体系全面形成。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廊道成为一流创新策源地,国家级创新型城市实现全覆盖,科创走廊、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协同联动发展格局全面形成,区域创新的系统效应和整体效能显著提高,浙江成为全球创新网络重要节点。

5、智慧化社会率先建成。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未来社区、智慧乡村等基本建成,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等领域新技术广泛应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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