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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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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测度和跨国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9

摘要

由于制度背景、概念范围、指标体系等方面的差异,现有科技成果转化跨国比较多数就单一指标加以比较,而较少采用多指标测度体系进行衡量。通过限定概念范围,在梳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指标体系基础上,将指标分为核心类、特色类和效益类三类,与发达国家相关指标数字相比,中国大学在企业合作研发收入、成立科技型企业等方面有一定优势,成果转化规模数据近年来增速可观、未来成效可期。与此同时,我国在基础研究投入强度、专利管理制度、成果转化体系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改进优化。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创新的源泉,每年产出数量庞大的科技成果,如何促进这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的效益,是各国政府、高校等部门共同面临的挑战。[1]美国1980年颁布《拜杜法案》通过创造一整套统一的规则使大学能便利地取得联邦资助的发明所有权,激活了大学和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鉴于《拜杜法案》实施后取得了瞩目的成效,许多国家和地区竞相效仿。[2]作为追赶国家,中国先后颁布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激活大学和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成果转化领域的改革和追赶步伐明显加快,2015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除了上述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又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小“三部曲”,即《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密集出台后,了解中国的成果转化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何等位置,评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现状和发展趋势,对于客观认识我国成果转化问题,制定下一步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研究现状与主要问题

目前,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水平主要借助投入-产出模型量化方法实现,其中DEA多阶段模型最为常用[3,4,5],以比较不同区域或者不同组织的成果转化效率差异。然而,投入-产出模型绩效评价方法适用于单一国家内部或者有着较为一致数据基础的多个国家比较,将其应用在成果转化的国际比较中却面临挑战:与各国研究与开发(R&D)数据由官方主导并由OECD等国际组织长期跟踪不同,相当部分国家成果转化统计数据由民间组织收集,数据口径难以统一、指标可比性较差,与此同时还面临部分国家、部分指标或者部分年份数据可得性不佳甚至缺失问题,而数据缺失往往造成在DEA模型使用中大量样本数据的舍弃,致使通过模型进行跨国效率比较的工作难以进行。

正是因为大样本跨国数据的种种限制,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跨国研究均尝试使用个别指标判断不同国家的科技转化能力,欧洲学者较为重视专利产出水平和学术创业能力[6,7],而我国学者则更为强调科技成果利用效率。大部分对比数字显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与美国差距巨大,以“科技成果转化率”或者专利实施率指标衡量表现堪忧:任玉岭认为“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仅有10%,比美国80%转化率低70个百分点”,按照转化率衡量,政府“用了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换来的研发成果,有90%打了水漂”[8],遗憾的是该项研究并未给出确切的比较口径和数据来源;有学者将科技成果转化率限定为专利实施率,测算中国专利实施率大约为6%[9],数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调研得出“高校专利许可率2.1%、转让率1.5%,科研单位专利许可率5.9%、转让率3.5%”的结论基本吻合,该研究推算的美国专利实施率约为50%,中美差距依然明显。

也有研究显示中国在成果转化某些方面已经处于国际领先位置:李修全等认为中国高校显性知识流动不足,但若将来自企业经费比例视为隐性知识流动的参考指标,则中国高校向社会的知识流动在总体规模上高于美国高校[10];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国际专利(PCT)申请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国际专利排名世界前10的高校中,有4所来自中国,以国际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中国成果转化能力确实出色。

因此,现有研究面临着两个问题:(1)较为成熟的模型量化方法适用于统计数据齐整、背景情况的不同国家或者一国内部不同区域和组织的对比,难以在成果转化国际比较研究中应用;(2)我国现有国际比较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实施率或者专利申请数量等单一指标上,容易以偏概全,结果分化严重,给全面掌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展和具体位置造成认识障碍,并导致社会公众的困惑和误解。有必要探讨通过建立更为综合的多维指标评价体系,了解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在国际坐标的具体位置,明晰发展成绩和面临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的限定

科技成果转化原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管理工作专有名词,国外并没有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完全一致的术语,研究中一般与“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概念进行对应。[11]近年来在欧盟及OECD的探索和推动下,技术转移概念在不断发展,逐渐拓展泛化为技术商业化、知识转移、产学研合作等表述[12],新的概念范畴相对于传统技术转移定义更为宽泛,也造成了对应关系更为复杂。为使得国际比较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范围作进一步厘清和限定。

首先,企业产出成果不应被纳入比较范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中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中涵盖了企业、高校、院所等各个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过,企业部门作为成果转化的受众和终点,企业技术开发的目的就是使用,企业不会投入资源开发不能用的技术,即便有暂时不投入实际应用的成果,也是出于开发策略、技术储备、专利战略等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些成果实际是处于“使用”当中,并不需要“转化”。尽管在表述上有所区别,国内外学者基本认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成果”范围并不包含企业成果,如贺德方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特指“高校院所通过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所获得的科技成果,经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1]4 ;蔡跃洲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为,“高校院所受公共资助项目中,具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市场价值和商业收益的相关活动和过程”[13]39;范诺曼(G. Van Norman)认为企业是技术转移的终端,企业对成果的开发和使用并不属于技术转移或者知识转移的研究范畴。[14]

其次,非政府资助成果不宜排除,只要是高校院所作为权利人的科技成果均应纳入比较范围。有相当国内研究将科技成果范围限定来源于“受政府资助”,该范围划分并不合理。从实践执行层面,高校院所实际用于转化的科研成果,有部分成果并不来源于政府资助,比如《专利法》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研究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默认是保留在研究任务承担单位。国外高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并不限于政府资助项目,德国、日本等国家则与中国类似,企业资助高校院所产生的成果权属关系并不清晰,主要依据“意思自治”和“约定优先”原则处理。美国大学除依据《拜杜法案》要求保留政府资助成果的所有权,还会要求保留由企业资助成果的全部所有权[15],并进一步索取教师参与衍生企业以及企业基于大学许可专利开发的成果所有权。

最后,从国际可比性角度,只对大学产出的成果进行比较。尽管我国有着数量可观的科研院所,但大学依然是成果产出的主力军,中国《2018年专利统计年报》显示,当年授权发明专利中,企业占63.9%,高校占23.2%,科研单位占6.4%,大学专利数量约为院所的4倍。与我国类似,科技成果转化处于领先位置的美国大学同样是承接政府科技投入的主要受众,同时也是技术转移的主体力量,美国企业发明专利占比则达85%,美国大学发明专利占整个国家的比例约为4%,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比例不到1%[15],大学专利数量明显占优。

综上,本文的科技成果转化国际比较是针对大学作为权利人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比较,而不考虑企业和院所的“成果转化”,成果资助来源不限于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也包含企业等其他经费来源。


三、跨国科技成果转化测度体系对比和指标分类

科技成果概念范围限定为比较奠定了基础,而跨国比较的关键在于测度指标的选择。中国现有对科技成果转化数据进行收集时间较晚,指标收集范围也较为有限:其一是2017年启动并由科技部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并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形式呈现结果,收集的数据指标主要包含成果转化合同数量和总金额,以及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创设和参股新公司等;其二是教育部科技司发布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主要收集高校科研相关的数据指标,涉及成果转化的有科研投入、专利数量、专利转让数量及额度等。

相较而言,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测度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欧盟委员会、英国三个指标测度体系。美国大学经理人协会(AUTM)是美国也是全世界最大、最具影响力的技术转移专业组织机构,其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建立了一套成果转化指标体系,由于美国在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运行模式、转化效果等方面处于领先状态,AUTM的指标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各国技术转移指标均对其进行充分借鉴吸收,比如日本大学创新和技术转移网络(UNITT)的年度调查体系基本是AUTM指标体系的翻版。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的《知识转移指标体系》(A Composite Indicator for Knowledge Transfer)报告中,设立了一套知识转移体系,应用于监测欧洲不同国家的知识转移进度。欧盟委员会指标体系逻辑清晰、构成完备、涵盖多元,指标选择主要来自于现有各国较为成熟的调查项目,能够较好地适应于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数据对比。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的“高等教育-商业社区互动关系调查”(HE-BCI)从1999年开始收集数据。HESA指标体系带有明显的政府官方色彩,其体系设计的重点放在基本数据收集和绩效评估上,指标覆盖全面,特色非常突出。与其他指标体系不同,HESA还引入了成果转化收入占科研经费比重、科研投入与新成立衍生企业数的比值、研发投入与专利数的比值等一些绩效指标。

梳理对比中、美、欧、英四个指标体系,按照指标出现频次、内涵特点等,如表1所示,可将其分为三类:(1)核心类指标,指的是多数指标体系均采纳的共性成果转化指标,是各国指标测度体系的核心组成,其中又以转化收入和数量、初创企业数量、企业合作项目和经费最为常见,核心类指标是衡量一国成果转化能力最为重要的参考标准;(2)特色类指标,此类指标并不为各国普遍采用,而代表了各个指标体系不同于他国的特有关注点,比如AUTM指标为了回应《拜杜法案》提出了社会经济贡献程度和小微企业指标,而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则为了观察2015年以来国家推出的多项促进成果转化政策效果以及执行情况设计了“教师兼职和离岗创业”“返回给发明人收入”等特色指标;(3)效益类指标是由两个指标相除得到的比值,一般用以衡量成果转化的绩效水平,在科技政策研究以及政府科技投入效果评估中受到关注。

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测度和跨国比较研究

表1 中国成果转化指标体系与美国、欧盟、英国的比较

四、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位置

本部分讨论核心类指标和效益类指标的各国表现,开展数据对比以定位中国成果转化的国际位置。特色类指标体现的是各国背景差异和发展特性,故不使用此类指标作国际数据对比分析。

1.核心类指标比较

核心类指标主要反映成果转化规模,由于中美庞大的经济体量和领先的科研投入,此类数据指标中美两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所以,本部分仅选取中美两国高校成果转化数据进行比较。从两国核心类指标数据的比较可知,如表2所示,美国在研发投入和转化收入上占有明显优势,其研发投入约为中国的3倍,成果转化收入约为中国的4倍。尽管在研发投入和转化收入上差距较大,中国在发明专利数量上占有明显优势,约为美国的9倍,另外,中国在企业经费获得上有一定的优势,这可能与中国高校行业性院校较多、学科设置应用性较强、企业合作的产权政策更为宽松等因素相关。

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测度和跨国比较研究

表2 中美成果转化核心类数据比较

注1: 数据均为2018年口径,成果转化收入(合同额)和成立衍生企业数据来自《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调查数据,其他数据来自于AUTM年报和教育部高校统计数据资料汇编。

   2: 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7:1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成果转化已经进入稳态不同,随着中国对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理念的提出,尤其是2015年后国家对成果转化出台多项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近年来中国各项指标保持着高速增长。据《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5—2018年,高校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转让合同数年均增长30%,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年均增长更是超过40%,由此可以推测,除了研发投入规模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几年内,按目前增长速度,绝大部分体现规模的核心类指标数据中国有望实现后来居上。

2.效益类指标比较

效益类指标是英国HESA和OECD等国际组织比较青睐的一类指标,但中国和美国并没有对其特别关注或认同,是因为此类指标在理念阐述上较为容易引起争论。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率(专利实施率)在我国就遭受众多争议,而“转化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则在美国鲜见有人在正式场合提起,因为该项指标容易引起美国公众对科研投入效率以及大学商业化的质疑。[16]但是效益类指标在绩效评估上有着明显特点和优势,可以作为衡量效率的重要参考。本部分将科技成果转化率(专利实施率)也作为效益类指标之一,对此类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观察,以全面了解我国成果转化的表现。表3是中、美、英、日四国成果转化效益类指标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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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四国成果转化效益类指标对比

注1: 中美数据来源同表2,英国数据来自HE-BCI调查,日本数据来自日本UNITT。

   2: 中美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专利实施率)数据来自于本文参考文献[9]。

   3: 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7:1计算。

各国“转化收入占科研投入比重”数据均低于5%,中国数据3.0%不及于美国4.1%,但大幅度领先英国1.9%和日本0.12%。尽管该指标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讨论,但按投入产出比来衡量,我国高校科研产出的实际经济效益表现突出,显示出高校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大学科研投入中企业经费占比达28.3%,遥遥领先其他国家,企业的研究经费实际上是大学成果转化的另一个表现形式,说明我国大学与企业关系紧密,合作研究活动频繁。“衍生初创企业数与科研投入的比值”上,我国通过成果转化成立一个公司平均需要1.37亿人民币,而日本这个数据高达73.24亿,美国、英国分别为4.42亿和4.29亿,相对而言我国在科技型企业培育效率方面比其他国家要高出不少,数字表现与中国政府近年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相一致。

矛盾的是,由于我国发明专利规模庞大,以专利数为分子的指标,我国都占据明显优势。如“专利数与研发投入的比值”显示我国平均投入200万人民币就可以产出1个发明专利,美国、英国、日本则需要最少投入2700万才能产出1个发明专利。而将专利数作为分母的指标,如“科技成果转化率(专利实施率)”将专利数作为分母的指标我国就会远远落后,6%与美国的50%差距巨大。

3.我国成果转化水平和未来趋势判断

从客观数据比较结果看,我国成果转化水平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示弱,未来增长可期。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在企业合作以及创新型企业培养上具有一定优势,尤其在企业科研经费收入方面,我国高校无论是经费额度还是占整体经费的比例均表现突出,一方面说明我国高校在结合企业需求开展科研合作方面相对国外高校表现更为出色,同时也表明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尽相同的渠道和方式,我国高校在利用知识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已经有着较强的意识,并获得了企业相当程度的认可。

未来几年内,按照目前趋势我国在绝大部分成果转化指标各类数字上极有可能对发达国家实现赶超,届时依然需要保持冷静头脑。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已经成为创新主体不同,我国除少数民企和大型国企外,大多数企业研究能力整体上相对羸弱,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还处于完善过程,现阶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中国国家创新体系中扮演的角色相对更为重要,对成果转化水平也应设立比西方国家更高的标准,在数字指标上有更好的表现。


五、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概念范围限定和指标体系梳理两方面的工作,建立了一个成果转化跨国比较的共性指标测度体系,实现了中国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比。对比结果表明,尽管与美国还存在一定差距,中国成果转化水平已经进入到世界前列。从对比中也能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科研投入力度、专利政策和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上。

1.基础科研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中国GDP约相当于美国的60%,表2显示中国大学的科技支出仅为美国大学的35.3%,其中超过三分之一部分还是由企业资助,比较两国政府对大学经费的实际投入,中国大学中来自政府的科研经费投入约为美国大学政府投入的27.2%,差距明显。

大学是基础研究的大本营,“基础研究并不考虑其终端实际应用,其产出的是普遍性知识和对事物本质规律的认识。这种普遍性知识能够为解决大量重要实际问题提供途径”[17],对单个企业来说投入资源获得公益性更强的普遍性知识并不合算。在世界范围内,政府是承担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人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我国未来应该统筹考虑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高校院所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投入,激励重大原始创新产出。

2.专利政策有待进一步纠偏

中国高校专利总量约为美国高校总量的10倍,导致我国在与专利相关的规模类数据上大幅领先,而将专利作为分母的效益类数据处于明显劣势。分析2018年两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s)授权数,如表4所示,在顶尖大学专利数量上中国高校比美国高校也要高出不少,加州大学系统包括伯克利分校、洛杉矶分校等著名公立大学,研究人员达2万余人、学生人数超过25万,师生规模约为国内一所普通985高校的10倍,如此巨无霸大学一年获得的专利数量不过526项。而反观我国高校,即使排名第10的高校专利数量,也超出加州大学系统近一倍,凸显了我国专利数量虚高的现状。

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测度和跨国比较研究

表4 中美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10高校数据对比

由于奖励政策、评价标准等原因,近年来我国专利数量增长速度很快,然而过多的低质量专利耗费了大量社会和政府资源,却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价值,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国家知识产权、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专利重数不重质的问题,并开始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来,在取消各级政府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将各类公共资源与专利数量脱钩,让专利回归知识产权属性。同时,通过市场方式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门槛和成本门槛,通过在高校院所推行成果披露和专利申请前筛选制度等方式不断提高专利质量,建立应用为导向的专利管理体系。

3.成果转化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

我国的成果转化收入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如果以《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调查数据中当年到账金额衡量,中国高校转化收入则不足美国的十分之一。除了成果本身水平和质量存在差距外,我国在技术转移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转移机构以及技术转移队伍等多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短板。

有必要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发挥高校院所能动性和积极性,突出技术转移机构主体作用,完善技术转移工作流程,优化人员专业结构,加强专利战略、专利运营、专利营销等环节,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实现科技成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4.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与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成果转化指标体系尚需丰富和完善。现有成果转化量化指标较为侧重政策评估,数据采集范围有限,部分通用指标缺失,难以反映成果转化全貌,容易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显示度不够、实施成效受到质疑、普通大众难以理解等问题。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成果转化指标体系,加大力度扩充数据收集范围,形成国家成果转化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同时组织力量研究成果转化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工业行业发展、改变人民生活、增加就业岗位方面的作用,争取让社会各界能够通过指标和数据直观了解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就,进一步支持和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工作。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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