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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技术转移体系概述

发布时间:2021-08-12

最近的几十年中,法国结合自身科研资源优势,结合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相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成功打造了行之有效的科技转移体系。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极大地推进了法国经济的发展,并保障了法国在未来几年内的国际竞争力。1982年和1984年,法国分别颁布《科研方针和指导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其国内公共科研机构和高校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发挥科研成果作用以及推动工业和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在90年代,法国政府意识到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间联系与合作不紧密,以及技术成果转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于1999年颁布了《技术创新与科研法》,希望通过该法促进科技界和企业界的交流,加快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在该法框架下,法国政府采取了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资助、建立企业孵化器和启动基金、鼓励申请知识产权等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从2005年起,法国政府针对科研成果和技术转移推行了一系列新举措,包括设立商业竞争力基金FCE)、成立法国中小企业创新署OSEO)、建立鼓励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研发的卡诺研究所、推出由竞争力集群国家部际基金FUI)共同打造的合作科研基金等。随着2010年法国未来投资计划的实施,技术成果的转移拥有了更丰富的载体,如技术转移中心、专业从事加速技术转移的公司、专门协助大学和科研院所申请知识产权并商业化的公司、专利代办公司等。

法国技术转移的途径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四类:

1)建立伙伴关系研究机制,推进联合研发

由各级政府推动公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研究机制。合作模式多样,如合作研发、签订研发合同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等。在这种机制下,公私机构与企业间建立起紧密合作关系,企业也能够因此获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竞争力集群之间连接形成全国性网络。“卡诺研究所”网络 CIN)就是基于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研究机制成立的。大多数清洁能源卓越实验室IEED)和技术研究院IRT)则是通过合同关系与企业进行科研合作,并最终实现科技成果转移。

2)推动研究人员在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间流动

根据《技术创新与科研法》,研究人员得以参与企业创建,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能够以合作者、经营者(持股不能超过15%)和领导者的身份在企业供职。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回到公共科研机构或者留在企业;企业也可以与研究人员所在的实验室继续签署有关技术转让的合同,保持该研究人员在两边工作的合法性。此外,政府鼓励青年研究人员签署工业研究培训协议CIFRE),使在读博士生利用在企业进行工业研究与开发的机会,完成其博士论文。既解决了博士在读生的工资问题,又促进了企业的研发工作。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相关报告显示,2010 年法国有10.1%的博士在读生与企业签订了工业研究培训协议。

3)拓宽专利技术转让渠道,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

从工业发展和技术评估的角度来看,拥有的专利数量通常能够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占有情况的重要指标。但是,专利的商业化,从科技成果中产生经济价值转化才是主要目的。拥有足够多的专利只是技术成果商业化的第一步,之后还需要更加专业的操作,才能真正实现技术转移。为此,法国建立了众多加速技术转移转化类公司 SATT),广泛拓宽专利技术转让渠道,推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4)通过资助创新型企业和创办孵化器促进技术转移

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如通过招标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资助、建立初创企业孵化器并提供启动基金等。自 1999 年法国政府通过招标由国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获奖项目给予资助以来,截止2014年,共产生了超过2500位获奖者,支持创建了超过1300家公司,其中88%的公司在创立五年后仍然在运营。


来源:上海技术交易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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