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11-365
产业洞见
字体:

中外技术转移行业对比

发布时间:2021-09-14

21世纪以来,整个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世界每个角落都渗透了经济全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技术发展要素,包括人才、资金、信息等全球配置;研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跨越;成果的应用和流动更是在全球化的大平台展开。对中国而言,随着经济发展,传统的以廉价劳动力和大规模投资两大引擎拉动的经济增长已经逐渐失去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创造力”的差距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缩小,甚至有逐渐增加的趋势。鉴于此,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将长期高度集中于发达国家之间。然而,在综合国力竞争愈来愈体现为科技竞争的新形势下,借鉴国际技术转移的道路和轨迹、学习与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知识,对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国内技术转移产业的发展现状

国内技术转移基本框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包括国家制定技术转移政策的相关部门、技术转移活动的参与主体和技术成果转移的主要渠道。

  • 在整个技术转移体系的大框架下,就技术转移政策制定主体而言,科技部是国内科技工作的归口部门,全面负责国家层面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的起草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管理等。

  • 从技术转移活动的主体来看,科研院所和高校毫无疑问是中国科技研发的中坚力量,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源泉。

  • 从技术成果转移的主要渠道来看,研究性大学与地方政府共建研究院、校企共建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行业机构、研究机构和高校内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等都是致力于构建链接企业、研究机构、高校的桥梁。


二、 国外技术转移产业的发展现状

发达国家将技术转移产业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战略高度,将技术转移从市场的自发行为转变为政府参与并加以引导的国家行为,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激励政策、行政支持等手段,引导技术转移的发展方向更适合国家发展。

  • 立法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了在技术转移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如《拜杜法案》,奠定美国技术转移活动的法律基础;《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技术转移组织体系,激励机构和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鼓励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积极创业,并且推动科技型企业与联邦政府科研院所合作;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促进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的合作等。

  • 企业是推动技术转移产业发挥不可或缺的核心主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革新,而技术转移作为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都受到企业的极度重视。以德国为例,西门子、拜耳等大公司之间的合作程度较高,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德国中小企业占比高达95%,其中又有65%工业企业属于创新性企业。德国技术转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无所不在、种类众多,有效促进了创业主体间的互动。

  • 高校作为科技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不仅是科技创新的主要源头,也是技术转移的重要主体。发达国家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中都十分注重高校的作用。以以色列为例,以色列高校技术转移模式,是形成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的研究联合体。

(1)  技术转移机构与研究者保持密切关系,及时发现最新的研究成果;

(2)  技术转移机构对成果进行评估,其专门设立由科技、商业、法律方面的人才构成的专利委员会,对成果的专利化和商业化前景进行评估;

(3)  技术转移机构以技术许可证的合作模式进行技术推广;

(4)  商业孵化阶段,技术转移机构协助寻找研发资金的支持;

(5)  收益由技术转移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大学、发明者和发明者所在的实验室。


三、国内技术转移产业面临的问题

虽然技术转移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相对全球技术转移发达国家来说,我国技术转移服务行业的发展还远不尽人意。因此,应对全球竞争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推进技术转移全面市场化,优化技术转移整体政策环境迫在眉睫。

1. 缺乏集中统一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原有的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组织,比如交易、咨询、培训、评估认证、孵化融资等方面,在行政、经费等方面相互独立且各自为营,呈现分散、隔离状态,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这就造成了技术转移市场流通性弱,导致了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低。如何满足企业创新对技术、信息、资金等各要素的综合需求,就需要技术服务向集中化格局发展。

2. 缺少专业可靠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科技成果实现成果产业化要经过发明、披露、评估、保护、熟化、营销、转让、应用、收益九个阶段,才能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作为链条的主体,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和服务机构责任明确,科技成果的发明和披露由高校院所完成,成果的转让、应用、收益由科技企业实现,而成果的评估、保护、熟化和营销则由科技服务机构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科技服务机构不仅提供单一的科技咨询、技术交易服务,而且扩展到技术知识生产、知识转移、知识应用服务,这需要一批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且具备一定资产规模、资质水平的机构组织通过不断的实践摸索,引导整个产业的运行方向,包括运行模式、服务模式、赢利模式、人才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

从目前我国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看,机构数量众多,但普遍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市场淘汰率较高,完全依靠市场化运行来实现自我发展还比较困难,还没有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并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示范机构,从而制约了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

3. 缺少缺乏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搞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的关键。国内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过30年的发展,从业人员已达到100多万人,但大部分人员都是半路出家,在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务方面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和培训,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熟悉技术转移服务业务的跨学科、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能满足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来源:上海技术交易所创新研究院

技术交易 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大市场 科技创新 长三角科创 技术转化 成果转化 科创服务 技术大市场 高价值专利 科技务 企业开放创新 技术要素 评价转化 专利培育 专利转化 专利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转化 技术服务 医工结合 专利交易 中技所 联交所 上交所 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