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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发布时间:2020-10-08

重要的信息化系统需要操作留痕、数据加密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解读:

对于内部安全管理应从两方面实施,一方面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按制度严格规范操作;另一方面采用运维审计系统(如: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等)进行日常工作,对操作流程全程记录并保存相关日志便于事后取证。 对重要数据(如:企业和个人邮箱等)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如:邮箱加密系统等)。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站被入侵、劫持或将导致网站运营者被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解读:

主机,网站日常安全维护必不可少,不要因为平常运营没出现问题就掉以轻心不去管理,一旦主机,网站被入侵,带来的危险性就非常大,轻则数据丢失,重则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不做等保将被处罚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解读:

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负责人,建立全面安全体系,采用防范和记录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多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五十九条: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停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二)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

网络运营者对于个人数据在使用、交换、交易过程中都要合法。确保个人数据在使用共享时不泄密,又能被充分利用,网络运营者应该对于个人信息有专门的安保措施,需要持续加强数据库的安全防护。监控来自内外部的数据不安全成为关键。

法律责任补充:第六章第六十四条,对于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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