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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借鉴(下)

发布时间:2021-12-08

(接上文),前面我们谈到了欧洲国家和美国在面向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的税收制度,那么我们的邻国韩国和其他的国家有哪些相应的税收政策呢?

()韩国的广泛税收优惠

韩国在亚洲四小龙成功崛起,并产生三星、夏普、现代等诸多创新型企业的同时,税收激励政策在其中功不可没。

韩国也是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也没有专门技术转让法律。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散见于各有关法律之中。其特色的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在于:

1)技术购买税额抵免。韩国企业购买专利或许可证、使用证书或技术诀窍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资助,曾经规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7%)享受税收抵免;

2)技术引进免税。为增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引进的高新技术,经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认定,自最初支付引进费之日起5年,免征技术提供方的所得税。法定情形具体包括:1)在经济上或技术上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并为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增强竞争力所紧要的技术;2)首次在国内被引进尚未经过3年的技术或者已经过3年但比已有引进技术设备在经济效果或者技术性能方面更为显著的;3)该技术所需工程主要在国内的。

3)技术转让优惠。对于享有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居民转让或许可该技术取得的收入,或转让技术诀窍收入,均属于韩国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在税额方面因受让方的不同而分为全额免征和减半征收两种:对于受让方为本国人的,给予全额免征所得税;而受让方为外国人,则仅减半征收。

()发达国家的股权激励税收安排

与发达国家股权激励税收制度安排相比,英国美国家税制对于股票期权的概念边界和税制非常清晰,行权或转让税收待遇与持有时间关系密切,如美国规定,符合税法要求的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和行权时均不纳税;当股票期权授予2年内卖出,则需对股票市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按37%边际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加3.8%净投资收入税,另有若干地方个人所得税;股票售出则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法国的股票期权更强调激励效果,按照是否满足4年禁售期设计了不同的税率。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跨境技术转让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领域比较有影响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拟定的OECD范本,以及联合国拟定的UN范本[1]。虽然两个范本在结构和内容相近似,但二者立场不同。UN范本主张发展中国家利益,强调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OECD范本维护发达国家利益,偏重居住国税收管辖权。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对两个范本均有参考。

在对国际技术转让所得形式划分归类上,两个范本有较大区别(详见表)。

国际技术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分配与归属比较

跨境知识产权交易中国际技术转让制度的借鉴(下)


[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el Convention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ation Income and on Capita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网站,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1914467.pdf


上述不同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分歧,主要在于对技术服务费的分类不同,或者分为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分为营业利润,最终会导致该笔收入的征税权所属的不同。OECD范本主张把技术服务费归类在营业利润里,从而居住国享有完全的征税权;UN范本倾向于将技术服务费归类在特许权使用费中,以实现收入来源国对其享有一定的征税权。

两个范本对技术服务费等所得的划分归类有分歧,但采用的都是广义的技术转让概念,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劳务纳入在技术转让的范畴内;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同的征税权分配,会最终导致技术转让税负的差异。

改革开放发展初期,我国定位为技术净输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使用了UN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但随着技术净出口身份的转变,可以考虑灵活运用两个范本,特别在作为技术输出国身份时可较多地参考OECD范本,运用与缔约国税率的差异,通过归类于特许权使用费或营业利润这一途径为我国技术输出创造更顺畅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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