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11-365
成果转化
字体: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7问7答

发布时间:2022-03-10
近日,科技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总共32问32答,其中7个问答和科技成果转化息息相关,摘抄如下:


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使用横向经费有哪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二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的总体推进安排有哪些?

  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赋权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三年。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并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2020年10月,经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确定了40家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名单。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40家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举措,适时推广
  
二十一、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为进一步增强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获得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出台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个人奖励,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取得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的配套政策有哪些?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政策,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二十四、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哪些政策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纳入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体系,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建立健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二十五、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是否可以享受科研人员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规定,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规定,直接从事科研任务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一、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是否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来源:科技部、秋凡科转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