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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典型案例 ③ | 湖南大学

发布时间:2022-07-11

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背景之下,国内各高校结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纷纷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并开始逐步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本专题选取了国内多所高校作为研究对象,梳理了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政策文件,旨在宣介当前典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并给当下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痛点给出启示与借鉴。

本期以湖南大学为例。


一、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架构

湖南大学(以下简称“湖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方面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承担,当前的科研院是在原有的科技处、科学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院、军工研究院基础上合并而来,具体的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管理和发布各类科技信息;统计与分析科研数据;管理学校知识产权、科技档案;负责军工科研保密工作、质量和管理和资质建设。

(2)负责拓展和保持与兄弟院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对外联络、交流与合作,及合作协议的签订与实施;负责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接洽与联系;负责学校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的管理。

(3)负责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项目的组织申报与管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政产学研合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典型案例 ③ | 湖南大学

图1 湖南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机构图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流程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湖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积极打造“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归纳整理五大办事指南(见图2),确保转化流程信息化、操作规范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典型案例 ③ | 湖南大学

图2 湖南大学科技成果相关办事指南

下面以湖大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流程为例(见图3),客观说明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的运转效率。

从审核对象来看,申请人所在学院的科研秘书和科研领导主要是从专业、学术的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许可进行评判与审核;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审核的中间层主要关注申请流程的规范性,以及负责小额合同的审核,并将大额合同交由不同的领导进行审核;高层的校分管领导和校办公室则主要针对大额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把关和备案。

从审核平台来看,由于指南是公开可见的,便于申请人学习平台相关操作,且提供了相关表格的一键下载功能,使得申请人从打电话、发信息等询问环节中解放出来,提高了整个环节的行政效率。

从审核流程来看,信息化处理提高了审核效率,公示期的设立也确保了转化的公开透明,及时备案的做法也有助于后续的跟踪处理。湖南大学还采取点线面配套措施进行推进。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典型案例 ③ | 湖南大学

图3 湖南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流程图

此外,湖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周演模式”点对点研讨转化

湖南大学创新建立了“周演”模式,即根据成果披露信息,每周邀请一位发明人/发明团队面向项目领域产业专家和投资机构演示研究成果,产业专家和投资机构就项目成熟度、产业化路径、商业价值、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进行研讨,进而筛选出适合市场的高价值技术成果进行点对点转化。2019年试行“周演”模式后的一年内,湖南大学已经举行了41场“周演”,筛选出22个项目进行培育与推广,目前已成功转化落地5个项目,转化金额近2.27亿元。

“周演”模式下,商业项目的发布渠道采取线上线下联动机制,线下有路演活动汇聚优势资源,邀请省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和企业进行参与,线上则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信息。在“周演”过程中,与会嘉宾们可以就项目技术路线、产业化阶段、资金需求、初创团队需求、市场前景、学校转化流程等关心的事项展开进一步的询问与讨论。

(二)“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产业链融合

长沙市从2017年开始实行“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由各高校和企业双向选择出特派员,到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2019年开始,长沙市科技局对原有的“工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进行了升级,从“委派到企业”升级为“布局到长沙市的22条工业产业链”。长沙市共127位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特派员被分配到105家科技型企业、22条产业链中去。

其中,湖南大学共有16位科研人员分别被选派到16条产业链工作,特派员们积极调研企业,梳理产业链上下的需求,并针对行业痛点促使高校的科研人员进行研发,特别是定制化开发以满足企业需求,发挥高校试错成本低的优势,将创新链条与产业链条深度融合。

(三)“金九条”全面推动大科城成果转化

为深入落实全省“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聚焦破解成果转化的难点堵点问题,岳麓山大学科技城于2021年12月23日正式发布《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若干措施》,并提出“金九条”:一是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鼓励高校院所筹建高水平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给予数十万到一千万不等的补贴;二是打造双创孵化基地,着眼培育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相应补贴;三是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不同级别的技术转移中心、不同金额的年交易合同、不同类别的转化项目给予不同的补贴;四是培育一流科技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且在大科城转化的,予以相应奖励;五是推动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高校院所将科研资源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年度服务总额的5%给予奖励;六是强化校企技术台作,支持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给予其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25%的资金支持,并根据校企技术合同登记,按成交额给予省内买方2%奖励、卖方1%的奖励;七是健全科技金融体系,引导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探索创新服务新模式;八是构筑科技人才高地,对不同层级的人才给予不同奖励;九是营造最优服务生态,面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等工作的业务培训,并对成果转化入库企业做出相应补贴。


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来湖大先后出台多个管理办法,在对原有的办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1+2+3”的制度规范(见图4):制定1个实施办法,填补2个细则空白,修订3个新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典型案例 ③ | 湖南大学

图4 湖南大学新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湖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目前经历了两个阶段:

阶段一:从试行到确立,完善转化实施办法

为了响应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号召,湖大于2016年印发《湖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湖大在新时期双一流高校建设的背景下开启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征程。文件内主要对如下问题做出了规定:

(1)职务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转化。

(2)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科研院和社科处定期向各学院和研究基地征集科技成果。

(3)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院或社科处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4)职务科技成果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学校前期支付的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可尊重成果完成人员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也可以将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8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学院或研究机构,10%留归学校。

(5)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所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的8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员,20%留归学校。留归学校部分产生收益的5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学院或研究机构。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四点和第五点所实行的“811”制度,即专利转让、许可扣除前期费用的收益,以及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80%奖励给发明人团队,10%归学院或机构,10%归学校。“811”制度不仅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潜能,创造出更多有应用价值和实际效益的科研成果,并且将专利作价入股到公司后,科研团队将能分享其中80%的股份,公司的研发力量也将大大加强。

2022年湖大印发《湖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即在2016年试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1)区分转化方式,加强审批管理:对于转让和许可,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审批;50万元至3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科技成果转化的校领导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按决策程序提交学校审批。对于作价投资,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作价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合作成立科技公司的,合作方投入的货币资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明确职能边界,细化职能部门: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工作;原本由科研院和社会科学处分别管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由科研院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知识产权中心)专门作为负责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3)规范领导收益,实行分类管理:校级正职领导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收益,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收益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4)补充办法细节,完善管理措施:从转化方式来看,补充了涉及技术秘密的转化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开展;从公示流程来看,补充了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处理流程。

总体而言,2022年的办法在保留2016年办法中“811”制度的基础上,对不同转化方式、不同转化金额、职责权属、领导收益、完善公示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更细的划分和具体内容的补充。对于日益增长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校级层面明确的规定将使得过程中都能够有所依据,并且使得流程进一步公正透明。


阶段二:从空白到细则,更新配套管理办法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如何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合理评判是一个难题。对此,湖大于2018年印发了《湖南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施细则》,于2021年印发了《湖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与收益分配细则(试行)》,分别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和作价投资过程进行了规范化细则的标准制定,更好地指导相关工作的展开。

对于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研究院、法律事务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在此过程中的职能范围,对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硬性条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费用将由科技成果负责人(团队)承担,并对评估过程和过程及时进行备案和报送。

对于作价投资而言,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办公室的职责范围,科技公司名称中未经授权原则上不得冠用“湖南大学”“湖大”等字样,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学校持有的股权在五年内进行退出,所得收益的50%奖励成果完成学院或研究机构,11.25%留归资产公司,其余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除了填补细则上的空白,湖大对于一些原有的管理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更新。2019年印发的《湖南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版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一次性资助、3年年费资助、重大价值10年资助等规定,也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南专利奖的发明人予以奖励。2019年印发的《湖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是由2001年《湖南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湖南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得到,对知识产权内容、归属、管理做出详细的管理规定,作为相关工作开展的有力依据。2021年修订的《湖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2015年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为实施《湖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与收益分配细则(试行)》提供了有力支撑,更为2022年制定中的《湖南大学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实施细则》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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