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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引进估值的路径二:市场路径

发布时间:2021-12-15

在市场路径(Market Approach)下,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根据市场中的可比交易确定。根据市场路径的概念,以市场路径为主进行知识产权估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

1.      在估值日当日或前后一段时间内,市场上存在对相同或相似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并且

2.      估值方能够获取有关上述交易的充分信息,从而可以根据标的知识产权与已交易知识产权之间的区别调整估值。

本质上而言,由于知识产权性质、属性各异,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对相同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案例,因此一般而言,即使能够找到案例,一般也只能找到相似知识产权的公平交易案例。找到相似知识产权后,应当对比案例与标的知识产权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根据这些不同之处对案例中的估值进行调整,从而得出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一般而言,上述调整应当是对根据非重要方面的区别进行调整。如果案例与标的知识产权之间存在重大不同,则可能意味着这一案例不适合作为参考。

可比交易法

1.      定义

可比交易法、在先交易法、或指引交易法(Comparable Transaction Method, Prior Transaction Method or Guideline Transaction Method)通过参考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信息评估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时,在先成交的相同或类似交易较少。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参考在估值日前后发布的类似要约信息作为参考。这种参考此前要约信息的方法有时也被称为可比要约法(Comparable Listing Method)。可比要约法不同于可比交易法,不能用来单独对标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

使用可比交易法时,应当着重对比一系列可比因素,并将其作为比较的基础。

2.      步骤

在适用可比交易法时,一般步骤如下:

1)      确定相关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在适用可比交易法时通常适用的可比因素;

2)      确定/计算可比交易以及标的知识产权中的可比因素;

3)      对可比交易以及标的知识产权中的可比因素进行比较分析;

4)      根据上述区别调整可比交易中的交易价格,得出标的知识产权的估值。

选取可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尽量选取多个可比交易,尽量不要仅仅和一个可比交易进行对比;

2)      尽量选取尽可能与标的知识产权相似的知识产权的交易;

3)      尽量选择接近估值日的交易;

4)      尽量选择双方并非关联方的公平交易;

5)      尽量选择相关信息公开的交易,并且相关信息的来源真实可信;

6)      尽量选择已经签约或交割的交易。

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尤其是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量小,环境不稳定,技术信息和资料不完备,因此难以找到可比交易,从而在国内较少使用可比交易法进行估值。而在其他知识产权交易更加发达国家,可比交易法的使用次数相对而言更高。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可比交易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海外权利方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b)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c)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d)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e)      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报告;

f)       企业经营计划(经营发展方针、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开发情况);

g)      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h)      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说明;

i)       公开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包含交易知识产权的详细信息,便于比对;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可比交易法相比其他方法而言,有其独特的优势。可比交易法的估值结果更加贴近市场实践,结果相对准确客观。同时,也可以使用可比交易法复查其他路径/方法的结论。然而,可比交易法同样有其缺陷,由于多数交易均为保密交易,因此可能难以检索到相似的可比案例,这可能也是国内鲜有使用可比交易法进行估值的原因。由于案例有限,可比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可能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差方面较多,此时需要进行较多调整,会削弱结论的客观性。基于上述前提,一般而言,以下几种知识产权通常可以适用可比交易法进行估值:

1)      广播频道;

2)      技术、专利;

3)      域名。

5.      案例

除直接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外,可比交易法还可以用于确定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在2018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专利权估值案例中(请参见本报告第三章第一节超额收益法中所述案例),估值机构参考了四家上市公司的数据用以估算标的知识产权的收入分成率,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带来的超额收益。


来源:上海技术交易所创新研究院技术交易 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大市场 科技创新 长三角科创 技术转化 成果转化 科创服务 技术大市场 高价值专利 科技务 企业开放创新 技术要素 评价转化 专利培育 专利转化 专利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转化 技术服务 医工结合 专利交易 中技所 联交所 上交所 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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