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11-365
交易规则
字体:

发布交易信息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公开发布技术交易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受理的交易项目,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包括公开信息发布、定向信息发布等方式),可以通过其网站、合作机构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官方订阅号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信息发布期限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及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原则上一般不少于5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发布期限的,可以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申请,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与《技术交易公告》的内容一致,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技术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 转让方在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变更或者撤销公告应当对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等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初步的主体证明及签订书面保密承诺书后可以在上海技术交易所查询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公告自首次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公告自行终结。

第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技术交易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转让方可向上海技术交易所申请再次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仅调整挂牌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的挂牌底价可以根据标的资产评估结果设定,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重新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技术交易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四条 中止期限上海技术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中止、终结技术交易信息发布,应当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