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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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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受让方可以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到上海技术交易所查阅信息发布公告所设内容的相应资料,经转让方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复印相关资料。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递交《意向受让申请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技术交易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第五条 受让方应当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意向受让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 相关决策文件;

5. 风险提示书;

6.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六条 《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受让底价、相关承诺、受托交易服务机构核实意见等内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底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信息发布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名义参与受让,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并在《意向受让申请书》中明确各方主体信息、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权利义务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联合体经意向受让登记后,不得增加组成成员,如有成员退出,应当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退出成员拟受让的比例。

信息发布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九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让方提交的《意向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十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技术交易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合规性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的意向受让方,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信息披露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反馈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上海技术交易所《受让资格反馈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公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经其交易服务机构核实后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上海技术交易所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并同时抄送转让方。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公告中设置保证金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向转让方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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