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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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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环节中协议转让及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技术交易公告》中的挂牌底价。

第三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按照《技术交易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四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在线竞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五条 采用在线竞价方式的,可以采取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按照《组织交易在线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按照《组织交易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按照《组织交易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七条 《技术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技术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4.技术交易的方式;

5.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合同的生效条件;

7.标的交接事项;

8.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交易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交易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技术交易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审核、鉴证。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技术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技术进出口审查等情形,《技术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技术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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