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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过程中海外知识产权引进的合规性讨论

发布时间:2021-09-07

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外知识产权引进过程中,容易遇到许多合规性问题,这些合规性问题轻则影响海外知识产权引进后的商业利用效益,重则导致所有前期准备工作付诸东流,甚至还可能导致相关主体面临严重的法律处罚。因此,在海外知识产权引进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合规问题。本节将导论海外知识产权引进过程中常见的合规风险。

知识产权引进限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目录”),中国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道德、影响生态安全、淘汰落后技术、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限制或禁止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从境外向境内引进特定知识产权。对于限制引进的知识产权,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技术进出口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对于禁止引进的知识产权,不得引进。

若未取得许可证引进限制引进的知识产权或引进禁止引进的知识产权,可能面临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为避免类似风险,应当在知识产权引进前将标的知识产权与目录进行比对,以确保计划引进的知识产权不属于限制引进或禁止引进类别。若无法自行确定的,应当及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实。若计划引进的知识产权属于限制引进类别,应当及时通过专业机构向商务部门提交技术进出口申请,以确保合规引进。

在先权利风险/知识产权流氓风险

由于部分知识产权拥有极强的地域性,因此可能导致在海外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引进之后由于存在相似的在先权利,导致花费高额成本引进的标的知识产权在境内的使用面临障碍。

由于部分知识产权采取纯粹的注册制度,因此可能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流氓(Troll),在其他国家内抢注他国内有影响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面临上述风险时,引进方可能无法在境内使用标的知识产权,无法获得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或需要额外支付高昂的许可费方可正常使用标的知识产权。

为避免类似风险,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在交易进行前对标的知识产权进行技术与法律尽职调查,避免在交易结束后方才发现上述情形。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程序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并且可以通过在交易文件中纳入相关权利保证条款来保护引进方的权益。

技术变局下的出口管制与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如果标的知识产权包含技术信息,例如软件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等知识产权,则不论采取什么样的引进方式,权利方均需将其持有的技术信息通过纸质材料寄送、跨境电子传输、或现场培训等方式将相关技术信息转移给引进方。这一行为可能导致违反相关国家的出口管制(Export Control)法律法规。

目前,中美两大国的角逐,从2017 年起的贸易战,升级到高科技领域的技术战,体现为加速创新研发,引导全球资本和人才资源以争夺高科技制高点。一方面,中国希望借当前的技术变革的大趋势完成弯道超车,追赶与美国之间的技术差距;另一方面,美国希望维持其在高新领域的技术优势。在这一背景下,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引进先进知识产权有助于加快完成技术积累,厚积薄发,在高新领域缩小与美国的技术差距,因此在当前背景下,海外知识产权的引进比以往更为迫切,更有必要;而从美国的角度来看,则希望遏制中国在高新领域取得自身技术的机会,为此动用了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等工具遏制中国取得自身的高新技术。因此,在引进海外知识产权前,有必要了解目标国家对技术出口的相关限制,尤其是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等并不直接针对技术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为例,基于美国国家安全以及对外政策,美国对将来源于美国的软件、服务、信息出口给特定国家、特定主体或个人的行为实施全面管制。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简称“BIS”,官网为www.bis.doc.gov)负责实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BIS主要负责商用以及两用物品,包括含有特定加密算法的硬件和软件的出口管制。BIS还负责特定国防相关物品,包括用于军用飞行器以及军事用途的部件和零件的出口管制,以及用于商业目的的太空设备硬件,包括商业卫星的出口管制。目前,BIS对芯片、通信设备、高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高精尖领域均实施了出口管制。

美国国务院下属的国防贸易管制办公室(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s,简称“DDTC”,官网为www.pmddtc.state.gov)负责实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简称“ITAR”)。DDTC主要负责受ITAR管制的技术信息的出口管制。

BISDDTC管制的出口行为即包括将技术信息通过纸质材料寄送、跨境电子传输、或现场培训等方式转移给知识产权引进方。

BISDDTC均禁止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特定种类的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出口至中国。若违反上述法律法规,不仅知识产权引进交易可能将被叫停,相关主体可能还将被列入美国的相关出口管制清单,面临更加长远的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风险,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引进的标的知识产权与受管制技术类别进行对比,甚至书面咨询相关主管部门获得许可答复,以避免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甚至受到相关处罚。如标的知识产权确实受到管制,可以及时通过专业机构向主管部门递交许可证申请,从而尽可能以合规的方式进行引进。

如果引进方通过收购持有标的知识产权的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方式引进知识产权,则这一收购行为可能需要通过当地国家安全审查方可实施。

仍以美国为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引进方购买一个直接或间接持有美国知识产权的公司,并且公司涉及27类特定行业,并且公司的业务涉及美国关键技术,则这一收购行为必须向美国联邦政府下属的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进行申报。若CFIUS未通过相关收购行为,则不得进行收购。CFIUS还可能以剥离特定关键资产为前提批准交易,这也可能影响引进方知识产权引进的目的。

为避免类似风险,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避免交易需要进行CFIUS审查。如确需进行CFIUS审查的,可以及时通过专业机构与CFIUS进行沟通,从而争取有利于引进方的决定。

经济制裁风险

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经济制裁(Economic Sanctions)的相关规定,限制或禁止与特定主体进行交易或发生商业往来。因此,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引进时,应当注意权利方是否存在被中国以及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经济制裁的情形。

以中国为例,中国商务部于2020919日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年第4号令)(简称“规定”)。通过《规定》,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简称“清单”)制度,以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规定》第十条,针对《清单》中主体,中国限制或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若引进方计划接受《清单》中主体的知识产权出资,引进方应当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应当向商务部下设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与该主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若引进方违反《规定》,则可能根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包括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名,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外贸经营权。

美国的经济制裁相关制度同样值得重视,根据美国经济制裁相关法律法规,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简称OFAC”)负责执行美国经济制裁制度。根据相关制度,OFAC制定特别指定国民和封锁人员名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简称“SDN名单”),并且禁止与SDN清单中主体进行交易。

若权利方被列入SDN名单,或权利方50%以上的权益受SDN名单中主体控制,则引进方与权利方的交易可能涉嫌违反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从而面临经济制裁相关风险。

为避免类似风险,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权利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未被主要经济体进行经济制裁,以避免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甚至受到相关处罚。如权利方确实受到制裁,可以及时通过专业机构向主管部门递交许可证申请,从而尽可能以合规的方式进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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