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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校院所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个税优惠适用文件的误区

发布时间:2021-12-06
近日,我们接到研究所老师的咨询反映,他们在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奖励的涉税事项时遇到了一个难题。研究所将一项成果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科法》)实施奖励,给予了相关科技人员(简称“获奖人”)一部分股权。在办理获奖人个税递延备案时,税务机关要求他们先将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后再出资,才能符合递延优惠政策的要求。但目前职务科技成果的分割确权还处于试点阶段,未全面推行,且在国有资产管理层面亦存在争议,导致研究所无法普遍性地开展分割确权的操作。经办人老师陷入两难境地。


之所以出现这个现象,我们推测是税务主管部门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适用的文件有误,研究所老师也证实了我们的推测。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研究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简称“101号文”)办理递延备案手续,而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则实际上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简称“125号文”)以及后续基于125号文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由于125号文发布时间久远,而101号文恰巧在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不久发布,且文件名称又含有“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等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内容相近的词语,才会在实操中会出现这种误区。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为大家剖析为什么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的股权奖励应适用125号文,而非101号文件。




01

理由一:发文背景

125号文是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简称“45号文”)而发布的细化政策。45号文中明确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学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01号文的发文背景则明确为“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125号文是专门针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范围具体、明确,101号文则是为了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而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选用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适用文件时,理应选择专门针对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政策。

02

理由二:对应事项


125号文对于税收优惠内容描述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描述精准地对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股权奖励的内容。



而101号文中的股权激励是指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给予激励的决策者是企业的股东会(而非单一的股东),激励的对象为本企业的员工,激励标的为本企业的股权,并且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还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可以理解为这是针对企业内部股权激励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为。




03

理由三:与职务发明规定相违背

101号文还规定了另外一种税收优惠情形,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此种税收优惠情形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强调的“利用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高校院所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进行奖励看上去很相似,这也是造成适用文件误会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仔细研读思考这条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看出其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有着本质区别。
101号文的技术入股,前提是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个人应是该项成果的权利人,而且对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并无指定具体的范围。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技术成果的权利人为单位而非获奖人,获奖人获得的奖励标的为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并非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因此101号文所述技术入股的情形与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截然不同。
有的老师会提出疑问,2020年初中央深改委已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方案,按照试点方案已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是否可以适用101号文申请作价入股的个人优惠?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但由于此项改革仅为试点,覆盖范围有限,数量众多的非试点单位依然需要遵循125号文件来申请个税优惠。



04

结论

总之,由于行政主管部门不了解业务的具体内容或不同部门间的政策衔接出现问题,会导致一些看似非常明确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误会,使得经办人老师左右为难,无形中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成本。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主管部门要面对市场上各式的经济活动,不大可能了解清楚每项活动的具体业务内容。出现这种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在实操层面缺少多部门联动的标准程序,进而带来实操不确定性。对于研究所的经办老师而言,为应对眼下这种不确定性,在办理具体业务前,应与流程涉及的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沟通办理程序,综合各部门意见规划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避免本文所述的事后补救风险,延误成果转化管理周期。

来源:国资小V  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技术交易 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大市场 科技创新 长三角科创 技术转化 成果转化 科创服务 技术大市场 高价值专利 科技务 企业开放创新 技术要素 评价转化 专利培育 专利转化 专利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转化 技术服务 医工结合 专利交易 中技所 联交所 上交所 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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