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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引进估值的路径一:收益路径

发布时间:2021-12-14

在海外知识产权引进过程中,估值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过程。知识产权估值就是通过特定路径、特定方式,结合相关信息,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过程。

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多种阐述方式。从法律视角出发,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法律,在于法律赋予权利方在特定法域禁止他人使用,从而在特定市场排除竞争的权利。从经济视角出发,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通过排他性适用创造价值的能力,并且能够提升其他相关资产可以创造的价值。

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包含以下几方面:

1.      持有知识产权的价值,例如:

a)      降低交易对方的议价能力;

b)      排除竞争的能力;

c)      提高竞争者进入行业的门槛的能力;

d)      减低出现替代品风险的能力;

2.      对外出售或许可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

3.      直接利用知识产权提供商品、服务的价值。

由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主要存在三种路径(Approach):收益路径、成本路径以及市场路径。三种路径中还存在许多不同的方法(Method)。

本文接下来将主要具体介绍上述三种知识产权估值路径以及相应的估值方法。除此之外,还会介绍一些使用相对较少的路径及方法。


收益路径Income Approach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其在寿命过程中为相关主体增加的收益或现金流以及减少的成本。根据收益路径的概念,以收益路径为主进行知识产权估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前提:

1.      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实主要来源于增加的收益或现金流以及减少的成本;并且

2.      可以合理预测知识产权未来的价值(即增加的收益或现金流以及减少的成本)。

基于上述前提,一般而言,以下几种知识产权通常可以适用收益路径进行估值:

1.      技术;

2.      客户相关知识产权;

3.      商标、商号或其他品牌名称;

4.      经营所需许可(例如:加盟协议、政府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广播频道,等等);

5.      不竞争协议。

不难发现,上述知识产权难以单独产生价值,其价值通常会包含在相关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因此,若要通过收益路径进行知识产权估值,应当将商品或服务产生的价值中由于知识产权产生的价值进行剥离,从而通过收益路径进行估值。本节接下来将介绍基于收益路径的一些具体方法,这些方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价值从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中进行剥离。

相比其他路径,收益路径有一些非常明显的优势,例如收益路径可以通过分析得出较为准确的结果,且收益路径由于使用范围广,交易双方易于接受使用收益路径进行估值。同时,收益路径也有一些缺点。首先,若标的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无法或难以预测,则无法使用收益路径;其次,在特定高风险行业,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极大,难以准确预测知识产权的收益,收益路径可能难以准确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再次,收益路径中需要估值机构预测的内容较多,并且依赖于估值机构的经验与能力,存在一定主观判断因素;最后,收益路径需要取得的外部信息较多,可能无法全部获取,导致不适用收益路径进行估值。

目前,中国大部分公开的知识产权估值均采用收益路径。

差额利润法

1.      定义:

差额利润法(Excess Earnings Method)最早起源于1920年的美国,该方法通过将相关主体的全部利润/现金流扣除由于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润/现金流从而得出由于相关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润/现金流。这一方法常用于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希望为实体资产以及知识产权分别定价的情形。

在适用差额利润法时,根据参考财务周期的不同,又可以将差额利润法区分为根据多个财务周期数据进行估值的多周期差额利润法(Multi-period Excess Earning Method,简称MPEEM),根据单个财务周期数据进行估值的单周期差额利润法(Single-period Excess Earning Method)以及将单个财务周期数据资本化进行估值的资本化差额利润法或公式法(Capitalized Excess Earning Method or Formula Method)。下文为称呼方便,差额利润法一词包含上述MPEEM、单周期差额利润法以及资本化差额利润法。

2.      步骤

在适用差额利润法时,一般步骤如下:

1)      预测标的知识产权以及所有可能无法明确分割的资产(统称“辅助资产”,与标的知识产权合称“资产包”)共同产生的收入,以及产生上述收入的时间表;

2)      预测资产包产生上述收入所需的成本,以及支出上述成本的时间表;

3)      排除研发、创造新知识产权的成本(例如:估值现有技术时,应排除研发、创造新技术的成本;估值客户相关知识产权时,应排除获取该部分客户相关知识产权的营销费用);

4)      识别资产包中的辅助资产,辅助资产一般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以及资产包中除标的知识产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

5)      根据对上述辅助资产的风险分析情况,分别确定上述辅助资产的收益率。一般而言,低风险资产(例如营运资金)的收益率较低,而高风险资产(其他知识产权、专用机器设备)需要较高的收益率;

6)      在每一个财务周期中,根据辅助资产的价值以及收益率,剔除辅助资产产生的利润,从而得出在各个财务周期中标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差额利润;

7)      为标的知识产权确定一个合理的收益率,从而确定其现有价值(在资本化差额利润法中,应将标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差额利润资本化);

8)      进行税收调整。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差额利润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b)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c)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d)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e)      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报告;

f)       企业经营计划(经营发展方针、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开发情况);

g)      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h)      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说明;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上述方法中,资本化差额利润法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本身稳定使用,拥有较稳定的增长/折价率,拥有稳定的利润率,并且产生稳定贡献的知识产权。而单周期差额利润法对在多个财务周期内使用的知识产权适用性也相对较低。因此,针对多数多个财务周期内使用的、增长/折价率非线性变化的知识产权,MPEEM更加常用。

适用差额利润法时,还应注意,针对每一套确定的、独立的收入/成本(一般而言指一条独立的产品线、或某一类独立的服务),仅能针对其中某一个知识产权适用差额利润法。具体而言,如果在某一条产品线中,需要估值的知识产权有两个,则只能用差额利润法确定其中之一的价值,而必须用其他方法确定另一个知识产权的价值;而如果多个知识产权存在于不同的产品线中,并且每一个产品线中标的知识产权仅有一个,则每一个标的知识产权都可以适用差额利润法进行估值。因此,在估值中,一般适用差额利润法确定主要知识产权的价值。

除此之外,请见本手册第三章第一节中收益路径共通的利弊。

5.      案例

国内采用差额利润法进行估值的典型案例可以参见2019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专利权估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9)第0212号),标的知识产权已使用多年,贡献较高,并且价值贡献能够保证延续性,适宜使用收益路径进行估值。

具体而言,评估机构首先确定相关产品在经济寿命期内的销售收入,随后分析标的知识产权对现金流的贡献率,并最后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成现值,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评估机构“确定相关产品在经济寿命期内的销售收入”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1-3步,“分析标的知识产权对现金流的贡献率”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4-6步,“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成现值”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7-8步。

绿地法

1.      定义

绿地法(Greenfield Method)是指假设新设一个企业,其全部自有资产只有标的知识产权,其余所需资产均需要购买、租赁或自建,并且预测这一企业的现金流与利润,从而对标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绿地法与差额利润法的理念相似,均通过排除其他资产的价值的方式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只不过排除其他资产价值的方式不同。

2.      步骤

在适用绿地法时,一般步骤如下:

1)      预测在稳定后,新设企业在仅拥有标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的收入、支出、资本支出、以及所需运营资本;

2)      预测需要开展业务前需要采购、租赁或自建其他资产所需的成本与时间;

3)      结合上述数据,确定合理的贴现率,计算仅拥有标的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现有价值,即标的知识产权的现有价值;

4)      进行税务调整。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绿地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b)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c)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d)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e)      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报告;

f)       企业经营计划(经营发展方针、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开发情况);

g)      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h)      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说明;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根据其定义,绿地法常常可以用来对加盟协议、业务许可、广播频道等许可进行估值。除此之外,请见本手册第三章第一节中收益路径共通的利弊。

5.      案例

国内采取绿地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的案例较少。美国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0年时代华纳有线公司(Time Warner Cable Inc.)向美国证监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有线电视特许权估值白皮书》(Valuation of Cable Franchise Rights White Paper)。该白皮书中解释了如何使用绿地法进行估值。

具体而言,假设设立一个公司,其全部资产为有线电视特许权。公司设立后第一、第二年属于公司设立期,用于取得投资,并筹集公司运营所需的其他资产。自公司设立的第三年起,公司取得全部所需资产,开始正常经营。最后根据公司第五年的价值,结合合适的贴现率,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现值。

超额收益法

1.      定义

超额收益法(Premium Profit Method),也称有无对比法(With-and-Without Method),通过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前提下比较企业持有以及不持有标的知识产权的两种情况下企业关键数据的不同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一般而言,可比的关键数据包括企业的利润以及企业的估值。如果估值人员能够在估值过程中不仅能考虑到企业的利润,并且能附带考虑到企业的营运资本所需以及资本支出情况,则采用利润或估值作为可比数据理论上应当能够得出近似的估值结果。

2.      步骤

在适用超额收益法时,一般步骤如下:

1)      若比较数据是利润,则应预测企业在拥有标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的收入、支出、资本支出、以及所需运营资本;若比较数据是企业估值,则应在上述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贴现率以及估值方法,计算企业的届时的利润;

2)      通过类似方法计算企业在没有标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的比较数据;

3)      通过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利润之差;

4)      为标的知识产权确定一个合理的收益率,从而确定其现有价值计算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5)      进行税务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两种情况利润之差时,还需要根据没有标的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发生不利于企业利润的事件的可能性进行数据调整。例如,在对不竞争协议进行估值的情况下,在未签订标的不竞争协议时,协议相对方也并非100%会从事竞争行为。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超额收益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b)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c)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d)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e)      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报告;

f)       企业经营计划(经营发展方针、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开发情况);

g)      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h)      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说明;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基于超额收益法的性质,超额收益法常常可以用来对不竞争协议等类似知识产权进行估值,也可以在情况合适时对其他知识产权进行估值。除此之外,请见本手册第三章第一节中收益路径共通的利弊。

5.      案例

国内采用超额收益法进行估值的典型案例可以参见2018年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专利权估值。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专利权转让事宜涉及的专利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8)第0632号),标的知识产权已投入使用,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专利产品未来能够获取的超额收益中,且预期收益可衡量,预期收益年限可预测,故采用超额收益法进行估值。

具体而言,评估机构首先确定未来收益期内专利产品能够带来的超额收益,随后确定相关收入分成率从而计算标的知识产权带来的超额收益,最后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发现,案例中确定超额收益的方式与本报告中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思路均为确定知识产权为引进方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评估机构“确定未来收益期内专利产品能够带来的超额收益、确定相关收入分成率从而计算标的知识产权带来的超额收益”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1-3步,“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成现值”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4-5步。

使用费节省法

1.      定义

使用费节省法(Relief-from-Royalty Method)通过计算拥有知识产权而节省下的该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价值,并经过税务调整以及贴现调整,来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从概念上来看,也可以从现金流贴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的角度理解使用费节省法,即通过计算持有标的知识产权后将其授权给第三方所能获得的贴现后收益计算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也可以从超额收益法的角度理解使用费节省法,因为使用费节省法的假设就是企业不持有标的知识产权的情形。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使用费可能包含一笔费用较高的首次付款,以及根据其他约定的计算方式(收入比例、生产件数、销售件数等)支付的分期付款。

2.      步骤

在适用使用费节省法时,一般步骤如下:

1)      预测知识产权寿命内的企业财务数据,例如收入,或产品生产件数;

2)      预测知识产权寿命内的提成率,有两种方法可以预测提成率:

a)      若存在可比的公平交易,则可基于可比交易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提成率;

b)      也可以根据被许可人在公平交易中愿意支付给许可人的提成率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提成率;

3)      根据财务数据以及提成率预测应当支付的使用费;

4)      预测被许可人还将为使用知识产权支付的额外费用,例如预付款、首次付款等费用;

5)      将使用费与额外费用相加,获得被许可人为使用知识产权支付的总费用;

6)      由于总费用可能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由于成本增加导致的税收降低),还应在总费用中剔除由于使用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优惠;

7)      为标的知识产权确定一个合理的收益率,从而确定其现有价值;

8)      进行税收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费节省法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在于确定知识产权的提成率。确定提成率时,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因素:

1)      竞争环境,具体指知识产权的市场大小、取得替代知识产权的难易程度、竞争者的数量、行业准入门槛高低等因素;

2)      知识产权对拥有者的重要性,具体指知识产权是否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拥有者营销策略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相对其他资产的重要性、拥有者的研发成本、拥有者对知识产权的后续维护与改进等因素;

3)      知识产权的寿命具体指知识产权的法定寿命、以及知识产权被淘汰的可能性等因素。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使用费节省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b)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c)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d)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e)      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测报告;

f)       企业经营计划(经营发展方针、未来发展目标、产品开发情况、市场开发情况);

g)      企业盈利模式分析;

h)      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及其情况说明;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基于使用费节省法的性质,适合使用使用费节省法对可以向第三方许可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除此之外,请见本手册第三章第一节中收益路径共通的利弊。

5.      案例

国内采用使用费节省法进行估值的案例可以参见2020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专利权估值。根据中环松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和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电显示材料业务相关专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环评报字(2020)第0612号),标的知识产权适宜使用收益路径进行估值,并且最终使用了使用费节省法进行估值。

具体而言,评估机构首先确定标的知识产权使用的期限,并且预测在使用期限内的销售收入,随后分析标的知识产权的提成率,并据此计算标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公司销售收入的贡献,并最后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成现值,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见,评估机构进行的本次评估是从现金流贴现法的角度使用使用费节省法进行的估值。其中,评估机构“确定标的知识产权使用的期限,并且预测在使用期限内的销售收入”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1步,“分析标的知识产权的提成率”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2步,“据此计算标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对公司销售收入的贡献”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3-6步,“用适当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折成现值”对应上述估值步骤的第7-8步。

期权法

1.      定义

期权法(Option Method)将知识产权视为期权,并且根据期权的定价模型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期权法对附着于标的知识产权上的期权进行识别,并通过对后续合理的分阶段投入进行分析,从而确定标的知识产权现在的价值。

2.      可使用模型

期权的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和二项树模型(Binomial Trees Model)。

3.      所需材料

在适用期权法进行估值时,一般需要如下材料:

1)      权属依据材料,包括:

a)      海外权利方的身份证件,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证明等文件;

b)      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权属的文件;

c)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d)      标的知识产权的FTOFree to Operate)报告(如有);

e)      海外权利方最近一期的缴费凭证(如需);

2)      交易行为依据材料,包括:

a)      要求进行估值的服务协议;

b)      国内引进方与海外权利方内部批准知识产权引进交易的文件(如有);

c)      谈判中的协议(如有);

d)      其他附属文件(如有);

3)      财务数据材料,包括:

a)      证明标的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发生费用状况的资料;

b)      业务主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c)      基准日前2-5年年度审计报告;

d)      与标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

e)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知识产权评估申报明细表;

f)       企业未来研发投入的计划;

4)      其他参考材料,包括:

a)      使用的政府补贴文件;

b)      评估基准日当地的银行贷款利率、国债利率、税率等信息;

c)      估值机构需要填写的其他文件,例如估值委托书等文件。

4.      适用情形与利弊

由于部分知识产权的后续研发过程较长,且其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较大,而取得相应资产权利的一方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时点行使选择权获得相应收益,上述特点具有期权的特征,因此可以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知识产权使用期权法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请见本手册第三章第一节中收益路径共通的利弊。

5.      案例

国内采取期权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的案例较少,比较典型的是2016年中珠医疗从复旦大学受让益母草碱新药前期研究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的案例。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复旦大学拟向珠海横琴新区中珠正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无形资产所涉及的益母草碱(SCM-198)新药前期研究成果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1291 号),鉴于市场上缺少同类专利交易的案例,故首先排除市场法的适用;考虑到从成本途径来计算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无法客观反映专利和专有技术对一个企业或一种产品的经济贡献,故排除成本法的适用;再次,由于被评估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资产组目前尚处于临床前阶段,未来研发的周期较长,且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更无法直接获得专利和专有技术对于产品的收入分成率数据,故排除收益法的直接适用。具体而言,估值机构同时采用了布莱克舒尔斯模型和二项树模型进行估值,并最终采用了二项树模型的估值结论。


来源:上海技术交易所创新研究院技术交易 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大市场 科技创新 长三角科创 技术转化 成果转化 科创服务 技术大市场 高价值专利 科技务 企业开放创新 技术要素 评价转化 专利培育 专利转化 专利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转化 技术服务 医工结合 专利交易 中技所 联交所 上交所 交易平台 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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