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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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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建设,规范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的技术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技术交易场所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技术类科技资源。

本规则所称“技术交易行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其他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有偿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从事技术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国有技术及相关权属交易的,应当符合国资监管规定。

第四条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国别、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技术交易的,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可作中文译本的附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交易项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为交易方提供项目评价、信息披露、交易撮合、财务结算等相关交易服务,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为交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海技术交易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交易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供公开挂牌交易、非公开协议交易等进场交易方式。

公开挂牌交易是指,技术交易申请人在履行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后,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的进场交易方式,一般按照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

非公开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的进场交易方式。

第七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制定并公布技术交易受理交易申请、发布交易信息等操作细则和规范表述指引文件。 

第八条 交易各方应当对在交易过程中获取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交易秘密,个人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方”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交易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提供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受让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接受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受让方”是指受让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及其它相关权益,或接受开发、咨询服务的交易方。

第十条 转让方应具备项目所有权及处置权的主体资格,保证拟交易项目权属依法可以交易,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转让方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应当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流程。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服务机构,是指遵守上海技术交易所管理规定,在技术交易市场从事技术经纪服务或提供专业服务的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交易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应与交易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

公开挂牌交易中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原则上不得委托同一个交易服务机构进场交易。同一个项目的多个意向受让方不得委托同一个交易服务机构。

非公开协议交易中交易双方可委托同一个交易服务机构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方应当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供交易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联合受让应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三章 公开挂牌交易流程

第一节 受理交易申请

第十五条 转让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的,应具备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接受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予以受理,并依据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公告。

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材料提供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整改意见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受理的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节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受理的交易项目,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包括公开信息发布、定向信息发布等方式),征集意向受让方。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并以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当日为起始日。交易公告的发布期限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政府部门对信息发布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设置、信息发布期限、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在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变更或者撤销公告应当对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等其他相关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公告的发布期限,或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发布期限的,公告发布期限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四条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主体提出中止公告发布的书面申请,并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做出中止公告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上海技术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中止期限截止后,转让方可以选择恢复、变更或者终结公告发布的决定。选择恢复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公告期限应不少于原公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告发布期间产生符合条件的一个或者多个意向受让方,公告期满后自行终结。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做出终结公告发布的决定。

第三节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人应在信息发布公告期限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受让申请要求的,上海技术交易所予以受理,并将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不符合受让申请要求的,材料提供方应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整改意见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二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登记,转让方确认后获得交易资格。

转让方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供充分依据及具体说明,并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有效期内,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上海技术交易所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应在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上海技术交易所作为组织方,根据公告中明确的交易方式,通过在线竞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确定技术交易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按照公告内容及竞价结果等,对技术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鉴证意见。

交易双方在订立交易合同后,可依照相关法规至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技术交易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交易双方应当将技术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发布公告中的约定缴存,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受让方应按照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将合同价款支付到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各方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后,转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上海技术交易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符合划款条件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若其他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资格后返还。

第三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上海技术交易所不受理将交易价款支付给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结算申请,也不受理将保证金退还除保证金交纳方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结算申请。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交易价款划转业务的同时,应当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上海技术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上海技术交易所不接受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抵扣交易服务费的申请,且不得擅自从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凭证,是指上海技术交易所为进场交易项目各方出具的证明交易过程真实、手续办理齐备后达成交易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交易凭证记载的事项,由交易方和受托机构按各自职责自行负责,不因交易凭证的出具而移转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通知各交易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四十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不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标的名称、项目编号、交易双方名称、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名称、交易金额等内容。

交易凭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四十四条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非公开协议交易程序

第四十五条 非公开协议的交易双方应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保证标的权属清晰,交易双方具备相关主体资格,且交易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按照技术交易合同约定在上海技术交易所完成交易价款结算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双方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八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制定非公开协议交易项目登记管理细则,规范非公开协议交易的相关交易材料、审核标准、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中止、终结

第四十九条 当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相关主体可以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中止、终结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后作出是否中止、终结的决定。

相关主体应对提交中止、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十条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制定技术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依法公示。

第五十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 提供交易场所、交易系统等交易基础设施服务;

(二) 提供交易规则、业务管理制度、交易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 提供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意向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四) 提供各类交易纠纷调解等协调服务;

(五) 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六) 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

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意向登记、组织交易、款项结算、交易鉴证、政策咨询等交易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不代为履行应由交易方承担的任何相关义务,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十三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建立风险警示、风险控制等市场管理制度,可以对涉嫌违规的交易参与方采取询问、约谈、警告、通报和公开谴责等方式予以警示,管理控制市场风险。

第五十四条 技术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交易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交易方、上海技术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的;

(七)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八)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私下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或者交易规则、干扰交易秩序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服务机构采取贿赂、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行为干扰技术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调解;涉及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纠纷,各方应先协商解决,调解或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技术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存档,存档期限二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及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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