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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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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技术交易凭证的行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交易凭证,是指上海技术交易所为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标的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四条 技术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技术进出口审查等情形,《技术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技术交易凭证。

第五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及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六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第七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加盖上海技术交易所印章。

第八条 技术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技术交易双方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技术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技术交易凭证,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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