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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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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保证金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暂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场参与主体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技术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时,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申请,并公开披露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交易方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对《技术交易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技术交易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七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交易标的挂牌底价的30%。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技术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技术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做出项目中止或终结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技术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自收到交易所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视作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返还。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公告》中发布的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技术交易所的交易组织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技术交易公告》中发布的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和上海技术交易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双方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上海技术交易所依据本细则组织技术交易双方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上海技术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交易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技术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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