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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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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技术许可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技所”)进行的技术许可行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技所进行的技术许可活动,参与许可活动的许可方、被许可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许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和交叉许可。

第二章 公开许可交易流程

第一节 受理许可申请

第四条 许可方应具备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必要的审批备案流程,接受上技所的主体资格审查。

第五条 许可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信息发布申请的,可以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许可方应当向上技所提交《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包括:

1. 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许可方主体资格证明;

4. 许可行为决策文件或交易批准文件;

5. 技术清单及证书;

6. 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7. 交易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发布交易信息前进行评估或备案等事项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或在暂时无法资产评估,并做出价格真实的承诺和保证时,提供的其他定价依据;

8. 交易标的涉及共有权或在交易标的上设置他项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文件或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9. 上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交易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上技所可以要求许可方就交易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技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七条 许可方应当对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技术许可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许可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技术许可确需对被许可方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九条  许可方应当在《技术许可公告》中明确,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被许可方时,采用何种交易方式确定被许可方,包括在线竞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许可方应当在《技术许可公告》中明确意向被许可方是否需要交纳交易保证金,设置交易保证金的,需明确交纳金额、交纳截至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交易条件内容。

第十一条 上技所对提交的《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可以要求许可方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上技所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布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技所应当向许可方出具《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许可方提交的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技所将审核意见告知许可方,要求许可方进行调整。

第二节 发布许可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交易信息时间一般不少于20工作日,自上技所官方网站发布当日起计算。信息发布期自首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发布许可信息应当与《技术许可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许可标的情况; 

2. 许可方情况;

3. 许可行为的决策情况;

4. 被许可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被许可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5. 许可条件、许可底价; 

6. 遴选被许可方的方式及标准; 

7. 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许可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决策单位同意,经上技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应当接受意向被许可方的咨询,意向被许可方可以通过上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遵守。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被许可方,许可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公告的发布期限,或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延长信息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经上技所审核通过后,作出中止发布的决定。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上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中止期满后,经许可方申请可以选择恢复、变更或终结公告发布。恢复公告发布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上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中止、终结技术采购公告的,应当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


第三节 登记许可意向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的,可以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期间,意向被许可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到上海技术交易所查阅信息发布公告所设内容的相应资料,经许可方同意,意向被许可方可以复印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意向被许可方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技所提交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许可意向申请的材料,包括:

1. 意向许可申请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意向被许可方主体资格文件;

4. 被许可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5. 需要意向被许可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6. 上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技所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二十三条 意向被许可方对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被许可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间,许可方应当接受意向被许可方的咨询,意向被许可方可以到上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五条 上技所对提交的《意向许可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予以接受登记,并出具《意向许可申请材料接受订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可以要求意向被许可方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二十六条 上技所应在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意向许可方情况告知许可方。许可方在收到登记意向被许可方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许可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上技所审核意见。许可方与上技所意见不一致的,由许可行为批准单位确认意向被许可方资格。上技所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被许可方。

第二十七条 许可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被许可方应当在《意向许可资格确认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技所指定账户。意向被许可方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发布的交易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被许可方可组成联合体,向上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许可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许可方可以根据产生的意向方数量,采取信息发布公告中确定的遴选方式择优选定被许可方,根据遴选结果,由上技所组织交易各方按照信息发布中约定时间签订技术许可合同。

第三十条 技术许可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技术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3. 技术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4. 交易标的权利限制处理; 

5.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 权属变更事项; 

7. 合同的生效条件; 

8.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上技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告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技术许可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技术许可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技术许可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上技所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按照上技所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上技所交纳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上技所指定结算账户结算。被许可方原则上应当自技术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上技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技术许可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技术许可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款金额,其余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其他意向被许可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上技所在确定被许可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三十八条 技术许可合同生效,并且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技术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上技所应当及时向许可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上技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技术许可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上技所在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许可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许可方名称、被许可方名称、许可底价、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上技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四十二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技术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技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技术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上技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技术交易凭证,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上技所、许可方对意向被许可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许可方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 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许可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技术的; 

(五) 许可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 意向被许可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许可方、上技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七) 私下交易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上技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上技所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七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上技所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许可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跨境技术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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