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211-365
交易规则
字体:

上海技术交易所农业科技成果交易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技所交易暂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技所”)进行的与农业相关的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育种材料与创新种质、育种软件等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四条  转让方向上技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技术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证明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技术情况说明;

(五)交易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七)上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上技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技所予以受理,并依据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公告。

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材料提供方应按照上技所整改意见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六条  上技所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发布信息,在其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日。

第七条  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挂牌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八条  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上技所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发布的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四)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的,需提供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五)上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受让方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上技所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上技所在信息发布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意向方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上技所的交易资格审核意见。上技所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第十条 转让方在信息发布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资格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技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发布的信息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向上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在线竞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和协议成交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

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的现状;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上技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发布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五条 若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等情形,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交易各方应当将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上技所根据交易各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六条 自交易双方签订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上技所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上技所交纳服务费。

第十七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上技所指定的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涉及交易价款结算的,按交易双方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上技所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九条 交易各方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程序后,转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上技所办理交易价款划转。符合划款条件的,上技所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若其他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上技所在确定受让方资格后返还。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合同生效,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上技所出具交易凭证,通知各交易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农业科技成果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和交易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各方凭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上技所以及参与技术交易的各方,在信息发布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相关主体可以向上技所提出中止、终结的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上技所审核后作出是否中止、终结的决定: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终结交易;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业科技成果标的存在权属争议;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业科技成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上技所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上技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向外国人转让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

国有单位转让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上技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