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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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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技所企业技术采购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在上海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技所”)进行的技术采购行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上技所进行的技术采购活动,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方、投标方等采购当事人都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方,是指有技术采购需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企业。

本细则所称投标方,是指有意向提供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的供应商。

本细则所称中标方,是指投标方经择优遴选确定的,向采购方提供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的供应商。

第二章  公开采购交易流程

第一节 受理采购申请

第四条 采购方应具备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必要的审批备案流程,接受上技所的主体资格审查。

第五条 采购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信息发布申请的,可以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采购方应自行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规范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采购文件,包括商务性文件内容和技术性文件内容。

第七条 采购方应当向上技所提交《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包括:

1. 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采购方主体资格证明;

4. 采购方采购行为决策文件或采购批准文件;

5. 上技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技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八条  采购方应当对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委托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技术采购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采购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采购方可根据企业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上技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采购方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上技所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未经信息发布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供应商投标资格的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显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四)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五)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方应当在《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时,采用何种交易方式择优确认中标方。

第十二条 采购方可以在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中提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截至时间、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交易条件内容。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第十三条 上技所对提交的《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可以要求采购方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 上技所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发布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十五条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技所应当向采购方出具《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依据采购方提交的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交易信息;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上技所将审核意见告知采购方,要求采购方进行调整。

第二节 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技所对受理的技术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征集供应商。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技术采购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一年。信息发布期限以在上技所网站发布的当日为起始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发布期限的,可以向上技所提交申请,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发布采购信息应当与《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采购项目情况; 

2. 采购方情况;

3. 采购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 投标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投标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5. 交易条件、采购预算限额; 

6. 遴选投标方的方式及标准; 

7. 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告发布期间,采购方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确需变更发布内容和条件的,采购方应当取得交易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经上技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公告发布期间,采购方应当接受投标方的咨询,投标方可以通过上技所查阅信息发布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对查阅资料有特殊要求的,投标方应当遵守。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公告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标方,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约定,不变更公告内容延长公告的发布期限,或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未在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延长信息发布期限且不变更发布内容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相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发布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经上技所审核通过后,中止发布的决定。

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上技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中止期满后,经采购方申请可以选择恢复、变更或终结公告发布。恢复公告发布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累计发布时间不得少于原发布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告发布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上技所可以做出终结发布的决定。中止、终结技术采购公告的,应当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

第三节 登记投标意向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交投标申请的,可以在上技所网站上公告的交易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并签订《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方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方在信息发布公告期限内向上技所提交申请,按照公告要求提交以下投标申请材料:

1. 投标申请书

2. 交易服务机构委托合同; 

3. 投标方主体资格证明; 

4. 投标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文件; 

5. 需要投标方做出的保证文件;

6. 上技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技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方对投标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投标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技所对提交的《投标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予以接受登记,并出具《投标申请材料接受订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上技所可以要求投标方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二十九条 上技所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采购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投标方不符合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投标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合规性要求的,上技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整,通过其交易服务机构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交。

第三十条 上技所应在信息发布期满的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投标方情况书面告知采购方。采购方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采购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上技所审核意见。采购方与上技所意见不一致的,由采购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投标方资格。

第三十一条 经征询采购方意见后,上技所应向投标方出具《投标资格确认通知书》,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投标方。

第三十二条 采购方在公告中设置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方应当在公告或《投标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上技所指定账户。投标方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采购方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按无效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投标方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投标资格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技所向采购方提出书面意见,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采购方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告中明确表示接受联合体申请的,多个投标方可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企业采购,向上技所提交申请,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参与投标协议,约定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经投标登记后,不得增加组成成员,如有成员退出,应当由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退出成员拟受让的比例。

信息发布公告中设定投标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条件,信息发布公告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四节 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采购方可以根据产生的投标方数量,采取信息发布公告中确定的遴选方式择优选定中标方,根据遴选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出具《中标通知书》,由上技所组织交易各方按照公告中约定时间签订《技术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标采购组织交易方式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八条 《技术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 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 

3. 经费及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4. 验收标准和方式;

5.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 合同的生效条件; 

7.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9.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0. 交易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采购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条 上技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告的内容以及遴选结果等,对技术采购合同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技术采购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技术进出口审查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技术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上技所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中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未经采购方同意,中标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方应当提交。

第五节 结算交易资金

第四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和中标方应当按照上技所的收费标准分别向上技所交纳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交易资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上技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采购方原则上应当自技术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上技所指定结算账户。

第四十四条 《技术采购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技术采购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款金额,其余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四十五条 技术采购价款结算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技术采购合同》后,采购方应当在技术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技所的结算账户,上技所向中标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采购方。

(二)对符合技术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上技所应当在中标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款划转。

(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上技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上技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四十六条 上技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技术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中标方已支付技术交易价款的,应在中标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投标方未被确定为中标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中标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投标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投标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采购方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上技所应当在做出项目中止或终结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技术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投标方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采购合同》,采购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上技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通知交易双方领取,并发布成交公告。技术采购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上技所在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八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采购标的名称、项目编号、采购方名称、中标方名称、采购底价、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上技所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技术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不得修改。 

第五十条 交易凭证仅作为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技术交易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技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技术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上技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技术交易凭证,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上技所、采购方对投标方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公开发布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标方在交易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投标方以权属不清的技术进行交易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投标方超越权限擅自交易技术的; 

(五)投标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采购方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投标方、上技所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私下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上技所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五十六条 上技所依据本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形式审核,各方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十七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上技所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技术采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上技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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