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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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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上海技术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发布公告中的约定缴存,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技术交易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交易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结算交易资金采用场内结算和场外结算两种方式,可以根据交易各方约定或转让方提供的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意见及受让方付款凭证,修改交易价款结算方式和场内结算金额。

第四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技术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上海技术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第六条《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

《技术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结算的技术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款金额,其余价款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第七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技术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技术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技术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技术交易价款支付到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上海技术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或者其交易服务机构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上海技术交易所办理技术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技术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上海技术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 除以下情形外,禁止第三方代为结算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可视情况在代付各方签订《交易保证金代付承诺函》后,由第三方代为支付。

  (一)  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主体进行资金结算的,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以财务管理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主体的银行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二)  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代为结算交易资金的,可以根据其提供的相关法律关系证明文件,以监护人的银行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三)  交易一方为银行、保险、信托、基金以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且设立专用账户的交易项目,可以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指定的专用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四)  涉及破产清算、特别债权处置等事项的交易项目,可以根据破产清算组等有权主体作出的决定结算交易价款;

  (五)  联合受让项目,联合受让体应根据各自的受让比例缴付交易价款。涉及共同共有的交易项目,共有方可护卫代付交易资金;

  (六)  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项目,可以根据其提供的法院判决文书中制定的银行账户结算交易资金。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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