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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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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的技术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技术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上海技术交易所将该技术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技术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上海技术交易所将该技术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依相关主体申请中止、终结技术交易;相关主体未提出申请但上海技术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技术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技术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上海技术交易所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上海技术交易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  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  标的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交易方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三)  转让方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标的的;

   (四)  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  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六)  转让方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对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技术交易竞价实施方案》时对《技术交易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

   (七)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标的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上海技术交易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八)  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相关主体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相关主体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相关主体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上海技术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向转让方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八条 技术交易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上海技术交易所根据交易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主体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九条 技术交易中止期间,上海技术交易所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方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受让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条 技术交易中止后,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间中止的,在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

交易各方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作出技术交易终结的决定。

第十一条 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出终结申请,由上海技术交易所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上海技术交易所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转让方或受让方解散、注销的;

(三)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进技术交易进程,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催办仍不作为的;

(四)经确认技术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主体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相关主体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受理相关主体终结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上海技术交易所决定终结技术交易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体及上海技术交易所的监管机构,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因交易方违规造成技术交易中止或终结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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