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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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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技术交易所成交结果公示操作细则 (暂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上海技术交易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的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做出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条 成交结果公示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 成交结果公示申请表;

2.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上海技术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中,法人出具的所有文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法人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均由本人签字。上述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如未能按上海技术交易所要求提供原件,视为无原件。

第四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申请人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需变更披露信息的,经上海技术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披露,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相关主体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技术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相关主体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上海技术交易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会同公示申请人对异议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相关主体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公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第八条 做出中止决定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做出不予中止决定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向相关主体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第九条 成交结果公示中止期间,导致公示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应当尽快恢复公示,并出具书面意见,在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

成交结果公示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上海技术交易所可以做出公示终结的决定。

第十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或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上海技术交易所向公示申请人出具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技术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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